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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论结束原告又补充证据调整诉请,法院同意审理是否违法

发布时间:2023-09-14 人气:

 

庭审辩论结束原告又补充证据调整诉请,法院同意审理是否违法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2021)最高法民终517号案件中,浙商公司与通许县政府签订签订《BT合同》,约定“一湖、两桥、四路”新建工程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签订《BT合同》,约定“一湖、两桥、四路”新建工程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后,双方因回购款和融资利息等问题发生争议。

在一审结束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其中通许县政府提出:浙商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变更诉讼请求并提交新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在原审长达两年的诉讼过程中,浙商公司主张融资成本仅提供自行制作的融资明细、转账凭证和承兑汇票,未提供相应的融资合同、贷款合同及其他证据证明,其融资行为、融资期限、融资利率无证据证明。通许县政府在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庭前会议上对浙商公司的证据提出异议,在法庭质证和庭审过程中发表了意见,浙商公司一直未提交补充证据。本案原审法院三次质证、开庭且法庭辩论结束后,浙商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和提交新证据的权利已然丧失。浙商公司突然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融资成本4236.169005万元变更为7860万元及利息,并补充提交新证据(6100万元贷款合同,浙商公司七位法人股东出资3900万元计息退出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融资成本。浙商公司之前未申请延期举证,其补充提交的证据也不属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或形成的新证据,原审法院仍予接受并认可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补充提交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浙商公司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涉工程仅建安费用经鉴定即为17824.967436万元,通许县政府施工期间支付的6260万元难以满足需要,浙商公司通过融资解决建设资金缺口,符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原审期间,浙商公司提交了贷款合同、资金到账转账凭证以及法人股东出资及计息退出收据、汇票等相关证据。通许县政府对浙商公司变更后诉讼请求不要求答辩期,对前述证据不予质证。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前述证据能够证明浙商公司的融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通许县政府上诉以浙商公司庭审辩论后补充证据和调整诉请为由主张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网络,仅供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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