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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警惕!出售、贩卖公民身份证信息可能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23-07-20 人气:

      闻某是上海某科技公司的高管,拥有比较稳定的工作和生活。闻某平时酷爱上网,有很多聊的来的网友。一次,公司下发业绩指标,让闻某有点犯愁。为了尽快完成公司下发的业绩,闻某在一次和网友的聊天过程中得知,网友表示可以将自己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借给闻某用,闻某当即表示,可以给网友发6元的红包表示感谢。闻某的网友这个举动让闻某突发奇想,可不可以和以前的网友都联系一下,借他们的身份证用一下,让网友帮我完成公司的业绩。没成想,闻某的这个想法让他自己遭受到牢狱之灾。

根据法院公开的裁判显示,闻某先后向QQ网友“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QQ群等购买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共60000余组,其中有本人持身份证照片。闻某将“借用”所得公民身份证照片存放至自己的网盘内,并用于激活公司的研发的APP应用的联名预付费卡,公司的财务总监朱某提供了协助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闻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均成立。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系单位犯罪,其中被告人闻、朱在各自所参与的部分犯罪中系直接责任人员。本案部分犯罪事实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闻、朱在各自所参与的部分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闻、朱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闻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规定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中的普通信息范围,该司法解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仅供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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