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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营企业家:原审判诈骗、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再审改判无罪

发布时间:2022-03-21 人气:

 国内大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博士研究生文化,2009年3月30日,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6年10月,张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某某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该控股公司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在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认定诈骗罪错误,应当依法纠正。

原审被告单位该集团公司在收购其他公司股份后,给予相关人员好处费的行为,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该集团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某某作为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某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改判无罪。

本案最终纠正错误,改判张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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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点评:

该起再审案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大背景下最高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第一案,为纠正涉产权和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落实产权司法保护树立了典范和标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核心内容。

张某某案被依法改判无罪,贯彻落实了党中央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体现了人民法院纠正冤错案件的决心和坚持,体现了罪刑法定等法治原则,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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