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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3-10-28 人气:

 

交通肇事罪中“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

核心观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要旨:如果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者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听候处理,该事后“中止逃逸”的行为均不得推翻对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仅认定事后的行为为自首,即分开认定,而不宜互相冲抵。

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结果犯,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

第二,“逃逸中止”实质上是行为人主动结束逃逸继续状态,与犯罪嫌疑人事后主动退赃并无本质差异,犯罪状态不可能逆转。

第三,在发生因肇事逃逸而致受伤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下,所谓的“中止逃逸”行为不影响“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同理,也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 

02

核心观点: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内在联系。

裁判要旨:刑法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维护交通管理秩序。如果肇事人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如拦截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立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虽然其离开了肇事现场,但系为了救助被害人所致,理应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反之,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03

核心观点:在接受交警部门首次处理前,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离开与其肇事行为具有紧密联系的抢救医院,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且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逃离抢救场所后又主动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理,仍不影响认定其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

要旨:所谓首次处理,是指事故处理机关将行为人列为肇事嫌疑人采取的首次处理措施,如接受审讯、酒精含量检测、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且让他人顶嘴,事故处理机关对其询问时并未将其列为肇事嫌疑人,其事后逃跑的,也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但如果行为人接受首次处理后逃跑,由于被害人一般都已经得到救治,事故行为人也已确定,行为人的逃跑不会再扩大或者加重对被害人的危害后果,故不应再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但可以依法追究其脱逃的责任。

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参考

关键词:申诉  刑事案件申诉  民事案件申诉  行政案件申诉  北京刑辩律师   好的北京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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