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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观点争议

发布时间:2023-09-06 人气:

 

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观点争议

 

关于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理论界很少有人研究,实务界的认识主要停留在经验层面。有的司法文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往往被一些司法人员理解成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随意性和混乱。当前,需要从形形色色的诈骗案件中找出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使司法保持前后一致。多数司法人员对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虽然没有很清晰的认识,但在下意识里还是会形成自己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为认定标准有人认为,欺骗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在被告人徐伟岗合同诈骗案中,徐伟岗向他人借款,其控制的汉兴公司及利丰厂为借款提供担保。后在转移汉兴公司股权时,徐伟岗未告知汉兴公司所负的担保责任。在前述借贷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后,股权受让人被迫代为清偿了徐伟岗的债务920余万元。有观点认为,徐伟岗在转移汉兴公司股权欺骗股权受让人,造成了股权受让人财产损失,能够认定徐伟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并不妥当。首先,欺骗他人造成他人损失是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如果又将它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等于取消了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只要行为具备了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就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其次,在很多欺骗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情形中,行为人并没有占有财产,也没有让第三人占有财产,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很多民事欺诈、侵权案件,行为人也欺骗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但并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可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能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2.以没有归还意愿为认定标准有人认为,骗取他人财物没有归还意愿,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认定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有无还款能力为标准,而应当以有无还款意愿为标准;有还款能力但是不想还,没有还款意愿的,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并不准确。没有归还意愿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但不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充分条件。非法占有是一种恶意较深的占有,行为人虽然没有归还意愿,但如果没有刻意逃避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很多民事欺诈、违约、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请求时也拒绝归还,没有归还意愿,但是,由于当事人没有刻意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案件也都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并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以不支付对价为认定标准有人认为,在交易型案件中,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物,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王勇检察官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即不支付对价而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在交易型电信网络诈骗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性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行为人占有他人财产是否支付对价;二、对比市场价格判断支付对价是否合理。这种观点也存在缺陷。首先,和没有归还意愿一样,不支付对价而占有对方财物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赠与等单方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虽然不支付对价而占有对方财物,但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交易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占有对方财物也并不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然没有支付对价而占有对方财物,但不逃避承担退款、退货、赔偿等民事责任的,则其所进行的交易仍不失为真实交易,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在大多数交易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有表面的对价支付,但其以不合理对价取得对方财物后逃避返还,这种表面的对价支付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后,支付对价是否合理很难判断,对价是否接近市场价格不是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绝对标准。在有的交易中,虽然一方支付的对价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但交易是双方自愿,或者行为人不逃避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有的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支付的“对价”与市场价格相差不大,但骗取差价款后即逃之夭夭,或将取得的款项转移、隐瞒、挥霍,逃避承担民事责任,仍不影响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4.以逃避返还财物为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根据经验直觉判断,如果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即逃跑,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返还,就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逃避返还,就认为属民事纠纷。在有些人看来,这种观点过于简单化,现在的诈骗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隐蔽,骗取财物就逃跑的诈骗案件已经很少了。还有人认为,这种观点没有理论依据,缺乏理论深度。但我以为,虽然现在诈骗犯罪的形式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诈骗犯罪分子要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必然会想方设法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因此,是否逃避返还财物始终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以现在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为例,诈骗犯罪分子隐瞒其真实身份,使用他人的银行卡,一旦骗得财物即迅速转账、取款,逃避返还财物的特征非常明显。如果在一个财产纠纷中,行为人完全没有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则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难以认定为诈骗犯罪。将逃避返还财物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也并非没有理论依据。前已分析,“非法占有”不是一般的恶意占有,而是逃避法律规制的恶意占有。逃避法律规制,就是指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阻断被害人的民事、行政救济途径,实现对赃款赃物的完全控制和支配。准确把握了“非法占有”的含义,就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逃避返还财物是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一些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对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则也可以总结得出:恶意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是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总标准。

(来源于网络,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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