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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

请求抗诉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15-04-17 人气:

 请求抗诉申请书 (向检察院提交申请)

申请人(被害人):王有山,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河北**人,现住**市供电局家属院。

申请人因不服河北某人民法院200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9)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事实与理由:

1、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孙小菜等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孙小菜为索要债务,指使手下雇佣人员非法拘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此,申请人认为该认定是错误的,虽然申请人王有山与孙小菜早先有经济上的往来,但在2002年6月4日以及2007年7月2日双方就帐目已经进行了结算(见附件),并且,在2007年7月2日双方进行的补充结帐时,有证人可以明确证实(证人梁贤、章程)。由此可以看出,申请人王有山和被告人孙小菜早已没有了债权债务关系,孙小菜对法庭关于王有山欠自己钱的供述是在撒谎,也是在隐匿自己的非法目的而逃避责任。

事实上,被告人孙小菜与王有山2002年6月4日就双方的债务进行过结算(见2002年6月4日结帐表),后又在2007年7月2日进行了的补充结帐(见2007年7月2日结帐协议以及证人可证实),双方已将所有债务结清。因此,2008年1月26日申请人王有山被绑架之前,被告人孙小菜就很清楚自己与王有山已经没有了经济上的欠款,处于想勒索钱财的目的和报复的心理,其经过精心策划,并伙同多人以再次对帐为由,将申请人王有山和会计梁贤骗至武安市汽车站北面的石门川旅馆内,后采用胶带缠手、缠眼、缠嘴强行捆绑王有山和会计梁贤用车拉至山东省济南市一个临时租用的房间,并对二人进行殴打、电击和恐吓威胁(病历和证人梁贤可以证实),让王有山写下欠条和清欠、结帐协议各一份,后孙小菜等人将梁贤放出,让其给王有山的家人捎话,汇260万元给孙小菜后才能放人。申请人王有山的家人汇款后,孙小菜于2008年2月1日才将王有山放出。根据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被告人孙小菜在绑架申请人时,是明知自己与王有山不存在债务关系,为了规避法律,以索要债务为借口,非法扣押申请人将其带入山东省济南市,并采用暴力的手段强迫申请人写下欠条和清欠、结帐协议,同时还向申请人王有山的家属勒索260万元,该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理应按照绑架罪定罪量刑。

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没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定论,而是偏袒被告人孙小菜等人,限制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错误的作出了该判决,理应依法纠正。

另外,孙小菜在法庭辩解自己因通过司法手段无法找到王有山并无法解决二人的债务纠纷,才采取绑架的手段将王有山带到山西济南市进行索要债务的说法,更是其隐瞒事实真相的谎言。首先,如果孙小菜与王有山存在债务关系,孙小菜完全可以采用司法手段解决,但根据卷宗,没有任何一个司法机关认定孙小菜和王有山之间有债务关系;其次,如果孙小菜通过司法手段无法找到王有山,但为何孙小菜在绑架时却可以找到王有山呢?最后,如果王有山真的欠孙小菜的钱,那么,在2008年1月26日孙小菜见到王有山后完全可以将其送往司法部门,或与司法部门联系将二人的债务纠纷进行解决,但其没有这么做。孙小菜的辩解存在以上的众多疑点,足以说明,孙小菜在避重就轻,逃避法律制裁。但原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采纳孙小菜为了索要债务而扣押王有山的辩解。

除此之外,如果按照孙小菜的说法,王有山欠自己的钱,并有相关的手续,那么,孙小菜在绑架王有山时就没有必要强迫申请人王有山再次为其打欠条、写清欠、结帐协议,仅用自己的相关手续就足以让王有山给付欠款了。很显然,孙小菜让申请人王有山打欠条、写清欠、结帐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将自己非法索要财物的目的予以掩盖,从而形成一个债务纠纷,使自己能够逃脱法律制裁。原审法院对此重大疑点不但没有深入调查,并且视而不见。

    根据以上事实,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故意偏袒一方,回避案件真实情况,错误的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的手下帮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

2、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孙小菜并非初犯以及本案涉案金额巨大的情节没有进行考虑,从而错误的给被告人孙小菜等人进行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孙小菜在2004年就将王有山进行过绑架,当时被法院判决非法拘禁罪,由此可以看出,孙小菜绑架申请人王有山不是第一次,而且,该次绑架带有勒索财物和打击报复的目的,同时,本案孙小菜等人成功的勒索了260万元,其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本案被告人孙小菜并非初犯以及本案涉案金额的巨大的情节应当作为对被告人孙小菜等人进行从重量刑依据,但是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对此进行任何体现,所以,导致对被告人孙小菜等人错误的量刑。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被告人孙小菜等人为了达到勒索财物的犯罪意图,采用扣押人质的手段,将申请人王有山绑架并成功勒索260万元,其情节非常之恶劣,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了绑架罪。但原审法院错误的认定了事实和适用法律,导致本案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请求抗诉,以安定社会。

此    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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