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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

再审申诉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5-04-17 人气:

 民事再审申请书(提交法院申请版)   

申请人:田再审,男,汉族,雾化公司职工。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雾化公司

地址:天津市滏源堤路5号。法定代表:吴君,职务:经理。电话:。

  再审申请人田再审因与被申请人雾化公司人事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人民法院(2014)第***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天津市***人民法院(2014)第***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本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在2003年8月1日做出的强令申请人退休的决定,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履行合同。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补缴申请人自1993年3月至今的所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

    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具体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事由一:申请人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不撤销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且计算依据错误,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被申请人违背法律规定强行要求申请人切线退休,并且至今未给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也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保险待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已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被申请人随意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不仅不撤销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且计算依据错误,法律规定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2、申请事由二:申请人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人是退伍军人,按照规定军龄应当计算到工龄中。原审法院忽视本案主要事实,依法应当重审。

    申请人于1973年10月入伍至1978年复原。于1993年3月从调到被申请人处雾化公司工作,至2003年8月1日应该计算工龄30年,而原审法院忽视军龄计算工龄的事实,作出错误认定,依法应当重审。

    3、申请事由三:申请人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适用错误,因为该解释所适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劳动期限届满。

    因此,原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4、申请事由四:申请人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主管的范围,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该认定违法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原审法院违背我国《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错误引用《劳动法》第100条规定作出“因此对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应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主管的范围,田再审关于不叫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的错误认定,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忽视本案主要事实,并且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错误。错误理解、引用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错误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依法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田再审

                                          

                                                      2016年8月29日

 

附:

一、申请书;

二、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

三、入伍、退伍证明

四、其他证据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