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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案件到检察院了会被判刑吗?符合这三种类型就会决定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03-22 人气:

当刑事案件经过侦查阶段结束,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当事人家属往往有很多疑虑:案件到检察院之后一定会被提起公诉吗?不会,因为有一种决定叫做不起诉。不起诉会导致案件不在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不起诉是什么?什哪种情况可能不起诉,适用条件是什么。北京刑辩律师与您一起了解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相关规定。

一、不起诉的分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或173条规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二、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依据《刑事刑诉法》第173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应当是指因为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而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也称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等),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依据《刑事刑诉法》第173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2、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法的。注意此时人民检察院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又称相对不起诉。

《刑法》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包括: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二款); 3、从犯(刑法第27条第二款); 4、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6、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 7、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第二款); 8、胁从犯(刑法第28条); 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10、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1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二款)。

四、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171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的情形: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以上就是不起诉案件的类型与要点,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争取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进行有效辩护,将案件结束于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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