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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案件公检法办案时间与期间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11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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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检法办案实用数据
传唤拘传非拘禁,最长不超十二时;

取保候审要适用,最长不超十二月;

监视居住要适用,最长不超六个月;

采取拘留措施后,二十四时做两事;

通知家属和单位,抓紧时间要讯问;

拘留以后需逮捕,三日以内要提请;

情况特殊来不及,可以延长1至4日;

若属三类重大案,可请延长三十日;

检院批准逮捕后,二十四时内讯问;

逮后抓紧快侦察,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难终结,经批可延一个月;

四类案件更难结,省检可批延两月;

可判十年以上刑,经批再延两个月;

另有重罪又发现,依法重新记时限;

监察案件检院拘,包括检院立的案;

拘留以后十日内,决定逮捕或取保;

情况特殊来不及,最长不超十四日;

与案无关扣押物,三日以内要归还。

受理公诉起诉案,三日以内做两事;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审查起诉一个月,重大复杂延半月;

速裁案件十日诉,一年以上十五日;

改变管辖重计算,受到之日再计算;

退补一月内完成,两次为限重计算;

审查决定若不诉,文书应送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不服,七日之内提请求;

若被不诉人不服,七日之内提申诉;

对待请求和申诉,复查之后当告知。

法院开庭审判案,四个日期要在先;

送达起诉书副本,十日前给被告人;

开庭和时间地点,三日前告检察院;

六类人员齐参与,三日前传与通知;

若属公开审判案,三日以前出公告;

被告姓名和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若属建议延审案,一月以内补查完;

闭庭送达判决书,当事人和检察院;

若属当庭做宣判,五日以内要送达;

若属定期做宣判,宣判之后即送达;

法庭审理公诉案,一月以内当宣判;

若有事由审不完,至迟不超一月半;

若属四类重大案,高法可批延一月;

改变管辖审理案,收到之时计时期;

若属建议延伸案,移送之后重计算;

简易程序审理案,二十日内要审完;

可能判刑超三年,可延至一个半月;

速裁案件独任判,十日以内要审完;

可能判刑超一年,最长不超十五日;

重病无法出法庭,超过半年缺席判;

若属受理自诉案,三日之内做两事;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应当告知自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不服法院一审判,被害方有提抗权;

五日以内提请求,请求要到检察院;

检院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应答复;

接到判决若不服,十日为限上和抗;

接到裁定若不服,五日为限抗和上;

原审法院接上诉,三日之内速移送;

二审法院接上诉,三日之内交转送;

二审上诉和抗诉,一月以内当审结;

若有事由不得结,至迟不超一月半;

若属四类重大案,高法批准延一月;

若属最高法院办,最高法院自决定;

若属检院抗诉案,或者二审公诉案;

法庭开庭十日前,通知检院阅案卷;

审判监督程序案,重新审判计时限;

提审再审决定后,三月以内要结案;

需要延长可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受理抗诉做审判,审理期限适前款;

若令下级做再审,一月以内做决定;

下级接令做再审,期限适用前规定;

接到死刑命令后,七日以内附执行。

批准监外暂执行,决定当送检察院;

检院认为不适当,一月以内提意见;

裁定减刑和假释,副本当送检察院;

检院认为不适当,二十日内提纠正;

法院接到建议书,一个月内附执行。

期间计算有法定,单位采用时日月;

开始时日不计内,路途时间也不算;

特殊理由误期限,障碍消除继诉讼;

五日以内可申请,是否批准法院办。

2018新刑诉法刑事诉讼期间
辩护与代理-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强制措施的期间
拘传最长不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逮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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