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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功代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发布时间:2015-05-21 人气:

 成功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为保障当事人隐私,本文姓名、时间、地点均被修改或隐藏。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刑二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河北省**县看守所。

  辩护人解建泳律师。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尚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8月21日作出(2014)*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尚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河北省**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卷宗、讯问上诉人尚某某,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县人民法院(2013)岳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Ο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