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北京律师网

刑事诉讼

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活动细则

发布时间:2015-04-20 人气:

 刑事专业委员会活动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刑事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有序开展,规范刑事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刑事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全市律师的刑事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刑事专业委员会由执业律师组成的,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在全市律师中进行刑事领域业务交流、研究和指导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 调查研究刑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刑事专业领域的发展状况,研究刑事专业领域的发展方向,开拓业务领域;

(二) 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对法律实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意见;

(三) 宣传刑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业务交流,总结执业经验,提出业务指导性意见;

(四) 拟定刑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规则,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五)组织会员开展专业培训活动;

(六)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 组织开展对外业务交流活动,与国(境)内外同行建立良好的协作、交流关系;

(八) 收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业务工作简报;

(九) 完成律师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刑事专业委员会具体活动分为: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全委会)。

全体会议由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会议由主任主持。全委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1,例会。原则上每季度的第一个周末召开一次例会,地点定在市司法局会议室。

2,临时会议。遇有紧急情况,可由主任会议决定召开,时间地点临时通知。

二、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组成,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周三。

遇有紧急情况,可由主任召开临时会议、专项会议,时间地点临时通知。

委员对刑专委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主任会议或由主任会议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专项活动。

专项活动是指,根据全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决定,针对某项具体工作进行的调研、协调、讨论、参会、学习等活动。

专项活动由部分委员参加,由主任或者副主任负责召集。

参加委员人数、时间、内容由主任会议确定。

专项活动具有不定期性,在确定参加人数、时间、内容时,主任会议应充分考虑律师的执业特点。

第五条 活动制度

一、各种活动确定后,就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均由秘书在三日前再通知一次,以保障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活动时间确定后,各参加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于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主任请假,以便另做安排。

三、参加活动的委员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四、迟到、早退者要说明原因。但每人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者的,全委会将就其具体情况报市律协纪律委员会备案。

无故缺席者必须向下次全体会议作出检查,两次无故缺席者,全委会将就其具体情况报市律协纪律委员会,由纪律委员会处理。

请假每人不得超过三次,否则将不予准假。

第六条 各位委员应当认真参与、完成全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具体任务,不得无故推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在提前向主任报告情况,以便另作安排。

第七条 本细则经全委会通过,各位委员须认真遵守。

第八条 本细则于  年  月  日全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