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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平台要小心以防对网络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28 人气:

           随着网络的发展,侵权行为也逐渐从现实侵权演变为网络侵权,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以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原告嘉易烤公司诉称:金仕德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天猫商城等网络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其ZL200980000002.8号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天猫公司在嘉易烤公司投诉金仕德公司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与金仕德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金仕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判决天猫公司对部分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天猫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张嘉易烤在投诉中没有提供“购买订单编号”及 “交易双方会员名”,而且天猫对商品是否侵害发明专利权的判断能力也有限。嘉易烤认为,购买者信息在实际上对于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并不是必要的,而且即使天猫公司对商品的侵权判断存在困难,天猫也应该将投诉情况转达给实际的卖家。

本案核心的法律问题就是合格通知的构成要件以及必要措施的范围到底是什么。一审法院只是简单的提及了原告提供的投诉材料符合天猫公司的要求,天猫公司才会在上诉中提出嘉易烤没有提交订单编号和双方会员名来进行抗辩。所以说合格通知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关于必要措施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必要措施是指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能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措施。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发明专利侵权不容易进行判断,所以不必然要求天猫采取删除等措施,但是将投诉通知材料送达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申辩是必要措施之一。

电商平台对其平台上的商品并不负有事前的一般性审查义务,所以如果没有事前投诉就直接起诉平台与卖家的诉讼,大多数情况下平台并不会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来说只有事前向平台投诉的案件,才会在诉讼中就平台的责任问题引发真正的争议。其中,通知是否合格是首要问题。合格通知的判断可以从合格通知需包含哪些要件以及哪些要求不应作为合格通知的要件这两方面来进行。

最高院选择将本案作为指导案例原因主要是,关于合格通知的要件,最高院认为,“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关于网络服务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最高院的观点是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醒网络服务者不得基于平台自身利益的考量而任意提高通知的门槛。但是一般情况下是要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设的规则。关于必要措施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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