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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符合立案标准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起串通招投标案件

发布时间:2022-03-11 人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串通招投标罪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由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招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一起涉嫌串通招投标案件中,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等规定,及时提出律师辩护意见,有效的防止了一起错误追究,最终得到不起诉的决定。附《某某涉嫌串通招投标一案法律意见书》

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

本案不符合串通招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韩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对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与理由:

韩某某涉嫌串通投标一案,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韩某某,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韩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更不符合《刑法》规定串通投标犯罪构成要件。请求人民检察院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韩某某不是投标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要件。本案中韩某某是受朋友之托进行的民事代理行为。

案卷显示,本案投标人均是由郑某某借用的几家建筑公司且均是法人单位,韩某某并不是工程项目的投标人。韩某某为了维系朋友关系,受郑某某之托,于2017年6月期间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其参加天河区“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的投标事宜。韩某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韩某某代表北京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去投标,没有跟其他投标人串通的事实,也没有甲方或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事实韩某某代理一次投标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参与本次投标的几家公司资质均是郑某某一人借用,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之间相互串通投标。韩某某及其代表的某某建筑公司也没有与任何一家公司串通投标。本案也根本不存在投标人与甲方或招标人的串通行为,因此韩某某代理北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投标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本案材料显示:韩某某仅代理北京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只参加过一次投标显示的中标金额为924287元,韩某某在本案没有任何获利。

三、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立案标准。天河区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并追究韩某某的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错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事实中韩某某的行为根本不符合立案追诉的标准。公安机关不应该对韩某某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案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韩某某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结合本案韩某某及其他当事人的陈述,韩某某不仅没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与其他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的行为,更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且没有任何获利。因此,本案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韩某某不构成串通投标犯罪。

综上,本案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韩某某不符合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根据韩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韩某某不应当受到刑事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建议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 

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解建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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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辩护人经过提交法律意见并与检察官持续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最终对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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