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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贪污罪!贪污受贿怎样辩护及定罪量刑问题

发布时间:2017-11-02 人气:

被指控涉嫌贪污罪怎么办?律师在案例中总结对贪污罪定罪量刑分析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由本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本罪为身份犯,并且主要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关,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果非刑法规定的相关人员伙同以上人员触犯本罪的可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但是如果非上述人员即使实施了本罪规定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可能以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自十八大以来到十九大落幕,我国反腐工作做的十分出色,同时也推动了中国法治事业的进步,201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九》对本罪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修改,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通过《刑九》我们做进一步的分析:其中行为人贪污数额以5000元为标准,如果行为人贪污数额已达到5000元,则无论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如何,都以本罪论处,犯罪情节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果贪污的数额在5000元以下,并且贪污情节较轻不足以刑法处罚的话,则不能认定构成本罪,只能以一般的违法违纪处理。但是如果贪污数额虽未达到,但情节较重,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时,则以本罪论处。

那么我们如何认定贪污的情节轻重呢?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首先看行为人是否有前科,是否因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等受过刑事处罚,其次,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动机,再次就要根据行为人所贪污的财物的性质或者用途,是否是用于救济的公共财物等等,第四,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实质财物损失、所造成的危害,以及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第五,通过行为人的犯罪手段以及行为后为了逃避处罚,是否有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现等等。

二、关于本罪的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贪污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并且产生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通过上文我们可以得出,犯罪既遂与否与数额及情节有关,不足5000元的以情节轻重为标准。

  而犯罪未遂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即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贪污罪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取得该财物,刑法之所以处罚这种行为是因为侵犯了刑法法益。产生了危害国家公共财物的危险。

三、关于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的分析

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贪污罪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了贪污的犯罪行为。即使本罪的共犯中不具备本罪的身份,仍然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因此认定共犯与否并不一定要求身份性质。

以上是关于贪污罪的有关问题进行的简要分析。

四、结语

律师对职务犯罪辩护工作的总结,以及承接贪污贿赂罪的辩护当中对定罪量刑、有罪无罪的辩护中常用的法律依据,对有效辩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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