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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网

媒体报道

公安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上不得公开披露!

发布时间:2018-12-05 人气: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利用违法披露的、获取的个人信息进行犯罪活动。打击惩处利用行业优势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披露,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发布《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指导互联网企业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有效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结合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组织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北京邮电大学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相关专家,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引(征求意见稿)》。
公安部网安保卫局表示: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披露。11月30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披露。如存在该行为,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公开披露行为应经过合法性、必要性评估;
b) 应对该行为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采取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措施;
c) 在披露前应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披露的目的、类型等;
d) 在公开披露前应得到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e) 应记录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将公开披露情况中包括公开披露的日期、数据量、目的和数据接收方的基本情况在内的信息进行记录。
   目前,利用行业等特殊条件获取的个人信息违法披露的现象常有发生,一些公民信息一旦被违法披露,使公民个人安全、正常的工作生活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比如一些营销机构利用违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推销产品、推广服务等等,严重扰乱了公民的正常秩序。同时也应该对衍生出来的利用个人信息强行进行营销的机构加强管理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