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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网

媒体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做出详细解释

发布时间:2015-01-08 人气: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现象:非法集资案件高发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刘张君主任昨天介绍称,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2013年处置非法集资案件37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64亿。

热点:部分P2P涉嫌非法集资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刘张君主任昨天表示,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P2P借贷网站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在谈到另一互联网创新业务众筹时,刘张君表示,任何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我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还是比较大的。

提示: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担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怎么办?刘张君表示,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

警惕非法集资六大陷阱: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具体来说,有的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有的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为旗号,这其中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方式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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