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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网

媒体报道

治理环境污染应当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

发布时间:2014-05-24 人气:

 去年以来,我省、我市多地连续多天发生雾霾天气,空气污染十分严重。给人们生活、工作带来很大的痛苦和不便。当前污染治理、污染源的整治确实到了必须下大功夫治理的时候,这就要求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和强有力的执行措施,

一、当前国际法中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关于大气环境保护有防止气候变化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集团方式、排放权交易、绿色交易)对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要求它们在2012 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 年排放水平相比平均要减少5. 2 % ,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限排义务。这也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量作出定量限制。

关于海洋环境保护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②防止海洋倾倒废物(《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以及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以上对于制度对于治理地球环境污染起到一定作用。

二、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我国国内层面的政策与法律对策有我国2000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前后有《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出台。但是,法律的出台并没有有效的控制污染,我国空气质量并没有因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和实施而获得相应的改善。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果与立法目的、价值取向有一定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这是导致相关法律制度设置失衡,从而使得该法无法满足我国空气质量保护的需求。如果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价值取向并列,当遇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矛盾时,一般会注重经济利益而选择先污染、后治理之路,结果不仅加大治理成本,也会使环境污染不可逆转。

另外,相关制度设置不完善,保障措施缺乏可操作性。该法只对“总量控制制度”的内容作了规定,而并没有切实可行的实施程序,如对排污企业履行总量控制的监督程序等没有规定;总量控制的区域是按照行政区域而非按照地理区域划分,从而使“总量控制制度”根本不可能达到其设置的目的。

再有,法条规定:“还有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等,但是,缺少相关配套实施的制度,使得防治排放制度的规定难以有效实施。

   三、建议对策:完善环保法规,强化监督管理

加快全省以及邯郸市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步伐,监督机制。有效的通过立法抓污染源头,各地联动监督和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根据法规或规章,进一步完善我省以及邯郸市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大环境监督力度、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力度;并依据相关规定。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列明那些是不符合国家标准、工艺和设备落后,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列明那些环境污染是与人们生活戚戚相关的污染污染源;列明那些污染是直接影响和破坏环境的,并分析污染源污染指数,大力推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结合强有力的监督、执法力度,打造美丽河北,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邯郸。

北京律师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