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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仍需重拳出击

发布时间:2023-06-29 人气:

            近几年,随着重男轻女观念的转变以及法律的打击力度,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经大幅减少。但是,仍有不少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拐卖年轻女孩以及儿童。

实践中有很多情况是父母迫于无奈才将亲生子女送养,所以这种情况下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出卖亲生子女实质上是一种非法买卖行为,突出特征表现为出卖人希望通过非法交易获得经济利益,区别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父母基于其身份有义务承担起扶养子女长大的责任,当父母将子女转让给他人的,无论其最终目的为何,都应该认为具有非法性。接下来的问题即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能被评价为“非法获利目的”?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场合,“获利”显然是指通过出卖而“获得利益”,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出卖”,则在于是否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进行交易。行为人的送养行为是否出于无奈,即如若条件允许,行为人是否愿意继续抚养。如果条件允许,行为人仍愿自己抚养,则可以断定行为人仍然将被出卖的儿童视做自己的子女,而非单纯的商品。其次,判断行为人是否在乎子女被收养后未来的生活。如果行为人并不在乎子女被收养后可能面临什么样的生活环境,那么即便行为人是出于无奈而“送养子女”以便收取一定量的钱财,其行为依旧属于拐卖儿童罪。

所以在判断此类案件中应该综合考虑行为人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比如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未婚先孕,经济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有抚养能力以及是否将生育当做赚钱的工具等。行为人主观上对收取钱财的态度以及对收取钱财的多少是否有追求,是否考虑收养方具有收养目的及收养能力,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出卖还是拒绝抚养义务来区分出卖亲生子女和送养子女。

接下来看一下本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中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就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分则的构成要件规定的行为。所以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行了拐骗、绑架、接送、中转、收买、贩卖等行为就构成既遂。从立法目的和拐卖妇女儿童侵害的法益可以得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所以既遂标准适用控制说。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婚姻家庭关系,从妇女儿童被拐走的时候法益就受到了侵害。而且控制被拐走的妇女儿童就构成既遂也反映了刑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坚定的态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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