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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督促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

发布时间:2022-06-27 人气: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依照职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使监督权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的。检察院对法律实施有监督职能,具体监督程序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由此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能够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的目标。

在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而没有提起监督程序时,代理律师可以提出法律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件的法律文书,来了解代理律师如何提请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附:请求案件监督法律意见。

一、某某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因某某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罪、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集资诈骗罪已经被某市公安局正式立案。原审判决系某某某公司以涉嫌犯罪的方法取得。

二、我们的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已经提出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当立即启动监督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由于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已经送交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对原审错误的民事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九条:“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后,应当立即将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经过代理律师多次与人民检察院提交证据材料,最终,人民检察院受理并提起案件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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