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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追加起诉与变更起诉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08-18 人气: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在作出判决前,可能发生原侦查机关或者审查起诉机关新发现被告人有其他犯罪事实,或者原犯罪事实及证据发生变化,或者事实与证据没有变化,但是涉嫌罪名与适用法律发生变化的,通常会由人民检察院作出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法律文书。

什么是追加起诉。

追加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主动起或者由人民法院建议检察院提起的一种增加起诉的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审判组织或者公诉机关发现被告人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经过补充侦查需要追加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或者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是需要对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追加起诉的,需要追加起诉。

公诉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负责侦查本案的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照职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追加起诉。

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收到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同意追加,如果没有追加起诉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97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还有一种追加起诉是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按照自然人犯罪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是否追加由人民检察院确定。什么是变更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变更起诉都有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变更起诉由人民检察院增发变更起诉书的书面方式提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变更起诉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必要准备时间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

如果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期间发现事实需要变更,并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起诉也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追加起诉是对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罪名提起是追加新的起诉,由人民检察院作出“追”字起诉书。因此追加起诉是可能存在对被告人增加刑法处罚、增加刑期的可能。变更起诉属于对事实认定、罪名认定的变更,来弥补更正原起诉书的错误或变更,人民检察院作出“变”字起诉书,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增加对被告人的处罚,也存在以较轻的的刑罚对被告人处罚。

 



追加起诉   变更起诉   增加刑法处罚   增加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