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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的效力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4-10-18 人气:

  

  20098月,王玉和张飞夫妻二人在河北省邯郸市承租了一家蛋糕店,起初生意还算不错。半年后,经营60店生意每况愈下,二人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0810日,张飞将王玉打伤。遭到家暴的王玉随后向张飞提出离婚。冷静下来的张飞后悔不已,表示以后绝不向妻子动手,同年814日,他在亲戚的见证下,写了一份保证以后欺负老婆,绝不打骂,违反赔60万元的保证书。但是,2014330日,因为蛋糕店经营问题,张飞再次打骂王玉。随后,王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飞离婚,儿子由男方抚养,依法分割婚后财产。同时,她要求张飞履行保证书中的条款,赔偿60万元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玉和张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原被告双方离婚。法院对王玉要求张飞赔偿6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处被告张飞赔偿原告王玉7万元经济损失。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张飞负责抚养,王玉每月支付360元抚养费。张飞对此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为了挽回婚姻的目的,张飞自愿出具该保证书,是合法有效的,但王玉获得的赔偿,应与她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总额相符。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遂作出张飞赔偿王玉5万元的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打骂老婆就赔款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按照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规定,以下民事行为无效,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原则上来说,只要不违背以上的规定,打骂老婆就赔款保证书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也不排除一些保证书、协议书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保证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予以撤销。

  本案中,张飞虽是因情势所迫而写下,但无法举证证明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况。因此,打骂老婆就赔款的保证书应视为合法有效,但是显失公平,因此法院一审和终审的判决均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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