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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打印遗嘱效力

发布时间:2014-06-06 人气:

 遗嘱继承案

确定打印遗嘱效力成功案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京师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对案卷的分析以及法庭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本案中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首先,该遗嘱虽是打印遗嘱,但上面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而且有医院出具的该遗嘱是在立遗嘱人“神志清楚下立此遗嘱”的证据相印证,应当认定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证明辨称该遗嘱无效,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关于遗嘱的形式,法律没有禁止其他形式,遵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即“ 法不禁止即民可为”的理论,只要法律不禁止的民事行为都是合法的。打印也是一种书写方式,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既然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有效,打印遗嘱并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名也应当有效。而且已得到许多省高院审判实践的认可。

其次,立遗嘱人的签名真实有效,从签名中颤抖的笔迹就可以看出,该遗嘱是一个病人所写,这在该遗嘱第一段内容中也有所说明,被告仅凭当庭所举的两份立遗嘱人当年的工作表格及协议书(复印件)来质疑遗嘱“不是本人生前亲笔书写”是错误的,况且三份证据上的签字从运笔和书写习惯上与遗嘱的签字相比较是一致的,除了笔迹有些颤抖外,都可以断定出系一人所签注。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0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因此本案中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合法。

二、本案系遗嘱继承,原告王某某是被继承人王老某遗嘱继承人,依法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置石家庄市ZZ厂家属院西门3楼右户房产。

首先,原告王某某系被继承人王老某的合法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王老某所立的遗嘱,原告王某某应当作为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财产。 

其次,原告王某某也是按照遗嘱的要求尽到了应尽的赡养义务。从原告提供的王老某56份医疗、交通、殡葬、生活及误工花销(共计两万九千余元)可以看出原告对被继承人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王老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原告依照该遗嘱之嘱托有依法继承处分被继承人房产(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ZZ厂家属院西门3楼右户房产)的权利。

三、被告恶意处置遗产,并侵吞了所得款项,不应当继承遗产。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提交了私自处置(遗产)邯郸市ZZ厂家属院西门3楼右户房产的买卖合同,并且得款近四万元私自侵吞,被告私自处分被继承人遗产并占有卖房款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这种故意侵吞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综上所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ZZ厂家属院西门3楼右户房产属于王老某生前合法财产,王老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原告应当依法按照遗嘱继承、处分该遗产。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北京律师

            2016年6月23日